原创 刁培俊 文史哲杂志
摘 要
两宋文献显示,殡葬热线服务电话 4008341834在日常生活的许多“私”领域中,皇权无意、也缺乏足够的行政力量完全控制村落民户。在这些看似“国家不在场”的领域,皇权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生活。只要村民能够按时完税服役,保持乡间社会秩序稳定,皇权控制是相对无力或疏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皇权控制的若有若无或“无为而治”,实际上,宋朝广大村民生活在一个庞大而细密的社会控制网络之中,其中有来自皇权渗透于乡间的“官治”控制网络,它表现为刚性的行政治理;有“以民治民”的“半官方化”的乡役等模式,“民治”实质上乃“官治”的延伸与变异,其统摄村民的方式更加隐蔽;此外,交织于“官治”和“民治”之间的、柔性的儒家纲常教化理念的统摄力也相当显著。宋朝村落在“官治”与“民治”交织治理模式之下,社会秩序相对和谐。较之宋以前诸朝,两宋社会控制模式更显多元,“官治”和“民治”的色彩和绩效都更加明显。
作 者 | 刁培俊,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教授
原 题 | 官治、民治规范下村民的“自在生活”——宋朝村民生活世界初探
原 载 |《文史哲》2013年第4期,第95-108页
一、村民们的“自在生活”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朱陈村》诗描述了徐州朱陈村人的生活境况: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
机梭声扎扎,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
……
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
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
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
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
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考,往往见玄孙。
我生礼义乡,少小孤且贫。徒学辨是非,只自取辛勤。
……
一生苦如此,长羡村中民。
这一生活场景,村民们的耕作方式、生活状态、社会关系网的构建、生老病死的情态等等,应是唐朝远离城市的村民日常生活的一种真实描述。当然,居住在山野、平原、水乡,尤其距城市远近等不同空间下的村民,其生活方式亦多有差异。一般情况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变化相对缓慢:四季晨昏、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耕作方式等衣食住行及道德礼仪诸多领域,往往不会随朝代鼎革的巨变而改变。上揭白居易诗歌中的这一历史场景,或不独见于唐朝,宋朝多数时空下村民们的日常生活,似也当如是观。譬如南宋辛弃疾笔下的《清平乐·村居》词句:“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这样一种自由自在的欢快生活,真是一派令人神往的田园风光。或许正是基于上述,社会学家认为,中国传统农民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他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这里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或近似于不受任何约束、随心所欲的“自在生活”。但是,传统中华帝国时代尤其是赵宋一朝下的村民们,果真能够享有这样一种“自在生活”吗?他们的真实生活状态究竟是怎样的呢?
对于宋朝广土众民,“天高皇帝远”,皇权的统摄力是远不可及的,其具体日常生活中诸多“私”的领域,就表象而言,皇权似没有必要、也缺乏控制每一个人每一个日常活动的能力,村民们是“自由自在”地生活着的。此或即社会史学家所谓之“国家不在场”。譬如在民众信仰领域,宋朝开始普遍对民间神祇进行封赐,一方面官府以此承认和奖励神祇,另一方面官府试图通过封赐来驾驭民间神祇的力量。官府引导鼓励民众祭祀灵验祥善的神祇,禁止祭祀不灵验或邪淫之神。但事实上,官方的封赐制度并不能阻止世俗民众信奉官府祀典之外的神祇,他们或径自创造新的神祇。据洪迈记载,绍兴有一祠庙“极宽大。虽不预春秋祭典,而民俗甚敬畏”。温州、福州邻接之地“有小丛祠,揭曰钱王庙。不载祀典,亦不知起于何年及钱氏何王庙也,土[士]俗往来,咸加敬事”。村民们信奉这一祀典之外的小祠是因为只要祈祷一番,再以竹根在地上拨寻,必能得到少量铜钱。“乡村民众在选择自己的信奉对象时,往往是唯灵是从。”对于民众而言,只要“灵验”,只要能满足一己精神需求,即使官府祀典之外甚至被禁止的“淫祠”,他们也依然虔诚地敬奉。譬如博州高唐县富民聂公辅,“酷信巫祝,奉淫祠尤谨敬”。类似佛道天地山川鬼神等信仰、道德意识、生死观念,乃至做梦等民众精神领域的活动,皇权及其触角无论如何延伸,倘要对其严密监控甚或完全改变村民们脑海固存的思维、观念和信仰,往往难以奏效,大多情况下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地享受其精神生活。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等历史日常场景,依然属于村民们的“自在生活”,来自皇权的控制网络多半难以抵达。文献记载有婺源石田村汪氏仆王十五“正耘于田”,农夫具体之耕作活动,官府应少有介入。杨万里淳熙六年(1179)春自常州至上饶途中记载:“田夫抛秧田妇接,小儿拔秧大儿插。笠是兜鍪蓑是甲,雨从头上湿到胛。唤渠朝餐歇半霎,低头折腰只不答:‘秧根未牢莳未匝,照管鹅儿与雏鸭。’”《清明上河图》中所绘汴京城郊之农家菜园,也反映出当时农民生活的一个场景。婺源张村村民张时,“所居临溪,育
鸭数十头,日放溪中,自棹小舟看守”。按照宋朝户等制度之规定,乡村主户本应有自己的田产家业,但也有因自家田产较少难以糊口而为别人所雇佣者,如荆门军长林县民蹇大,薄有赀业,即“常为人佣,跋涉远道,在家之日少”。宋孝宗朝,台州临海县“长乐乡人户沈三四、王细九、张四八……逐人薄有家产……沈三四等为天旱,雇觅人工车水,虽有些少白酒吃用”。此等民户“雇觅人工车水”,本为官府所忽略;但其犒工以朝廷榷卖之白酒,才遭到责难。客户即佃农,再如蕲春县大同乡富室黄元功的佃仆张甲,“受田于七十里外查梨山下”。同样在宋孝宗时,隆兴府进贤县“有妇人,佣身纺绩、舂簸,以养其姑。姑感妇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额,仰天而祝之。其子为人牧牛,亦干饭以饷祖母”。上述这些村民们的行事是很难由官府控制的,或者公权力根本不会渗入其中。宋朝村民外出经商者也不乏其人。如《夷坚志·三志壬》卷一《冯氏阴祸》中“抚民冯四,家贫不能活,逃于宜黄,携妻及六子往投大姓。得田耕作……”。这或是宋朝大多数穷困潦倒的佃农的生活实像。民户贫穷不能生存,逃难到他乡,佣种有田人家的土地,这样一种生存生活过程,也往往是皇权难以监控的。再如:
临江人王省元,失其名,居于村墅,未第时,家苦贫,入城就馆,月得束脩二千。尝有邻人持其家信至,欲买市中物。时去俸日尚旬浃,王君令学生白父母豫贷焉。
德兴县上乡新建村居民程氏,累世以弋猎为业,家业颇丰。因输租入郡,适逢廛市有摇小鼓而售戏面具者,买六枚以归,分与诸小孙。诸孙喜,正各戴之,群戏堂下。程畜猛犬十数,皆常日放猎所用者,望见之,吠声狺狺,争驱前搏噬,仗之不退,孙即死者六人。……
予行信州丰城,欲访灵鹫岩洞,未至十里,小休于道旁民居,会其家饮客方起。须臾,有一耕夫来就主人饭,袯襫荷田具。主人悯其劳且饥,谓曰:“饭未及炊也,有客饭所余肉饼,尔姑啖之。”农夫欣然怀之而出,主人问何往,则曰:“我老母年七十,啖粗饭耳。此盛馔,我作苦,虽馁甚,不忍尝也,将以馈吾母,故不待饭而往耳。”
贫穷书生赴城市教书,但乡下家中短缺钱物,只好预收学生之束脩以供;村民输税入城,给小儿购买玩耍之面具,家畜猛犬因不辨玩具之真假而咬死孙辈;农夫耕作归来,将主人给吃的肉饼带回孝敬母亲,诸如此类村民们“私”领域的活动,似乎都是皇权难以控制的,类似村民们不过“苟且辛苦过一世耳”,其艰辛苦楚自是令人鼻酸。
皇权对于村民的约束,还往往通过乡规民约等基层社会自己认定的“规范”而渗入。诸如村民之衣食住行、岁时节令、婚丧嫁娶、生育社交、礼俗礼仪、宗教信仰、鬼神崇拜、文体娱乐、称谓排行、耕作休闲、方言文字、治水过程中的各种组织,以及民间宗教、家法家规、传统的习俗惯例、乡规民约、社会规范,乃至“潜规则”(也即所谓“正式的规则”之外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范着村民们的日常生活。在处理关系到一村村民整体利益的事情时,在民众心里存在着“少数服从多数”的潜规则,个别民众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社会舆论、公共遵从的习俗和规范,甚至为此而欺上瞒下,恐吓、诽谤、侵欺村民。即使这样的“潜规则”令个别村民腹诽,但最终也多是无可奈何地接受。因为不接受的最终结果是不为周围的村民所容忍,舆论的无形影响,使他们无法在当地正常生活下去。
上述这些“规范”、“规则”、“习俗”,虽然可算作统治者礼法教化观念中的组成部分,给人的印象却是,皇权的网络是无所不在的。但就宋朝整个政治控制的体制完善程度、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以及高额的治理成本而言,上述诸多领域内村民们的生活,皇权的触角也很难完全涉入其中,因其对皇权重要程度之不同,甚至全然不曾、不能涉入,皇权也以漠然的态度根本不会渗入其中。在乡间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劝诫,诸如孝养父母、修德行善、敬畏天地、莫杀生命、莫损他人、莫贪女色等等。这些来自儒家纲常或佛教教义规劝、宣扬的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很多时候并非官方制度法规的约束所能控制,更何况皇权设定的法制本身伸缩性很大,在许多方面根本不具备严格的监督体制以保证王朝法制的实际推行。由此而言,广大乡村民户在这些领域中或可说是“民治”的,也即“以民治民”的“民治”,更可看作民户自己一种生活的“自为”现象,一种“自在”的生活和现实社会中近似“权力真空”下的存在。
广大村民在乡间日常生活中的某些行为,也多是皇权触角难以控制的,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多豪横乡里的案例,多有官匪一家的情景,就显现出皇权触角在基层社会中的软弱无力,难以真正控制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结合《清明集》和《夷坚志》中的相关记载,又可反映出村民们所执“弱者的武器”,诸如偷懒、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小偷小摸)、小范围内或是个人之间的打架斗殴、纵火、怠工,甚至是男女之间私情。等等。这些也是皇权触角无论如何难以判断并加以具体控制的。有关于此,限于篇幅,仅举二例:
绍兴十六年(1146),淮南转运司刊《太平圣惠方》板,分其半于舒州。州募匠数十辈置局于学,日饮喧
,士人以为苦……盖此五人尤耆[嗜]酒懒惰,急于板成,将字书点画多及药味分两随意更改以误人,固受此谴。
要之,宋朝乡村社会中,殡仪丧葬服务 4008341834确实不曾也难以存在西方学术语境下之“乡民自治”。在宋元以降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皇权无限渗透每一空间之下,由上述可见,皇权的社会控制设计,似并未毫发不爽无所不在地控制着广大村民。在村民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尤其在一些“私”的层面,皇权是无法、也难以介入其中的,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地生活。皇权社会控制模式与村民之间,更多情形表现为:只要村民们能够按时缴纳赋税,服徭役,不寻滋闹事,维持乡村的秩序和谐稳定,官府是懒于也没有足够能力去管理那些属于村民“私”的生活领域的。因此之故,社会学家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为而治的,是无治而治的“礼治”的社会,更多是靠经验的,靠传统的民间惯例习俗的。中国传统农村绝大多数村民聚族而居,基本上是不流动的,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一般情况下,他们安土重迁,凝固为一个相对安静、安闲的社会。在乡土社会里,地缘性和血缘性的胶合是很紧密的,也是社会稳定的力量。普通村民们过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山中无甲子,寒尽不知年”的“自在生活”。
学人或谓“皇权不下县”,给普通读者的印象是,县级行政之下的社会空间中,存在有“权力真空”。但是,历史社会之实况果真如此吗?事实上,一旦村民们的这些“自在生活”影响到皇权及其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来自皇权的官府控制网络又是无所不在的。宋朝乡村控制模式大致呈现为“官治”与“民治”多元胶合的一种样态。
二、“皇权至上”政体下无所不在的刚性官治网络
赵宋建国后,为惩治中唐五代时期地方政府权力过大,乃至尾大不掉的弊失,在加强中央对州县控制的同时,也延伸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皇权明确显露出向下渗透的趋势,乃至给人留下皇权无所不在的历史影像。这一自上而下对乡村民众控制的意图,多半经由州县行政及官民衔接的中介——乡役人实际执行的。学界普遍认为,县级官府是皇权的末梢,县官是亲民官。在赵宋一朝,就制度层面而言,凡一县境内的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劝课农桑、平决狱讼等等,皆由知县或县令负责。当然,如果县内存驻禁军,则知县兼兵马监押或兵马都监。作为知县或县令的副手,县丞、主簿、县尉也各有职责。如县丞佐理县事、督查群吏,县主簿掌管官物的出纳与簿书,县尉则掌管一县之内的治安、训练弓手等。当然,并非每一个县份都配备如此齐全的官员,皇权设置县司的理念却是相同的:稳定村落社会秩序,足额、按时地完成赋役催征。
赵宋朝廷对于州县官的考课标准,也足以表明地方官员对基层村落管理的职责所在。如宋神宗时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还有所谓“三最”,即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到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时又增益为“以狱讼无冤、催科不扰、税赋无陷失,宣敕条贯、案帐簿书齐整,差役均平为治事之最;农桑垦值[殖]、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贫困、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为抚养之最”。殆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卷五中则记载为“一、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时;二、治事之最: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三、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四、养葬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赈恤困穷,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城野遗骸无不掩葬”。这些考核地方官的标准,透露出朝廷通过县级官府对村落百姓管理和控制的意图。
就赵宋一朝对于村民的管理而言,皇权的政治制度设计往往被视为近乎完善的。但是,中央的政策经由诸多管理层级:朝廷省部、州县、乡村等的阻隔,很难一丝不变、如初所想的得到贯彻执行。政治设计的完美并不能代表实际执行达到绩效的完美。这些来自皇权的“说法”,其具体“做法”又是如何?换言之,赵宋朝廷对州县官府的行政如此要求,各地州县官究竟是怎样执行的呢?宋人文集中不乏儒士担任县官时治理村落的政绩表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则集中记录了一些州县官员在治理村落基层事务过程中的具体事例,譬如在催科督税、差派徭役、民户争业、遗嘱继承、违法交易、婚嫁人伦、奸秽惩恶、传布妖教、淫祠诳惑等等领域,均可发现地方官府在行政运作过程中的实际参与,其乡村治理绩效也相当明显。譬如其中《比并白脚之高产者差役》、《走弄产钱之弊》、《产钱比白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等对职役差派的督查;《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田邻侵界》中地方官员对村民争田的处理;再有《争山妄指界至》中是“县尉亲至地头”、《户绝·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中阿甘接脚夫一事惊动了州县和提举司等各级官府,等等类似记载,均可表明州县官府对于村落民户的刚性治理。
虽因时空之不同,各地容有差异,看似反映“地方”、“区域”的史料,或正好呈现出“全国”、“整体”的历史镜像;反之,看似显示为“全国”、“整体”的文献,也难免以偏概全的成分。《夷坚志》一书记载了东南一带不少地方官并非都在官衙内行政,也会亲自到乡下视察或办公,显示出州县官府对村民治理的实际运作场景。北宋后期,蔡京登第后,“为钱塘尉,巡捕至汤村”。绍兴初,南剑州将乐县县尉蔺敭,“因捕盗至山村”。绍兴二十九年(1159)冬,抚州宜黄县有剧盗谢军九“聚众百辈,椎埋剽劫,至戕杀里豪董县尉家”。宜黄知县李元佐“适在郡。尉遣弓兵出讨捕,都头刘超者领数十人前行”。他们的行政作为清晰可见。南宋杨万里在给叶颙所写的行状云:
建之两税,每岁官受赋纳,远民或惮入官府,市人为之代持送官,往往过敛其估,官民交病。公适司纳,为立法革之。先是,市人代送者新幕帟。持白金以供张司纳之官。公悉却之。……知绍兴府上虞县……役民必令民自推货力甲乙,不以付吏,民欣然皆以实应,无欺隐者。赋民必为文书,各其数与之,期使民自持文书与户租至庭,公亲视其入,给之质剂,皆便之。
这是州县官员亲自督催税赋责办职役的事例,由此也可看出某些县份对官民之间中介——胥吏或娴熟于官场收纳手续的“市人”之依赖。《夷坚志》中也有县官亲自督税和劝农的记载,如绍兴二年,李宾王知新淦县,“以宣抚使入境,躬至村墟督赋”,以供应大军络绎过县的粮饷。王顺伯为温州平阳尉,也“尝以九月诣村墅视旱田”。由上述可见,无论是查贼捉盗,还是督税劝农,都显现出县司官吏在乡间的实际运作。
县官和县吏亲自到乡间办公,往往给村民带来很大的祸害。如赣州宁都县吏李某,“督租近村,以一仆自随。仆乞钱于逋户,不满志,缚诸桑上,灌以粪,得千钱”,可谓恶劣。贪官污吏,横取巧掠,类似事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史料中相关记载还有很多,以致有不少“名公”发出“纵吏下乡,纵虎出柙”之感叹,民间则有谚云“打杀乡胥手,胜斋一千僧”,皆反映出普遍性的乡村社会历史影像。
县司官吏有时在乡间行政运行中也会遇到麻烦,有些村落豪横在乡间的关系网络盘根错节,往往干扰地方官府行政运作。譬如:
秦棣知宣州,州之何村,有民家酿酒,遣巡检捕之。领兵数十辈,用半夜围其家。民,富族也,见夜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械迎击之。
并非所有官府理应治理的领域,都被严加管控。譬如:
明州城外五十里小溪村有富家翁造巨宅,凡门廊厅级皆如大官舍。或谏其为非民居所宜,怒不听。
宋政府对民居之规制,有比较严格的条目。但明州这位富家翁在建造一如官舍的豪宅时,却未见来自官府的劝阻,唯有民众的规劝。成书于北宋政和年间的《作邑自箴》,作者李元弼虽说是“剽闻乡老先生论为政之要”,“著成规矩,述以劝戒”,但其作为县司官吏治理民事的诸多领域,都有紧要而逼真的约束,或可视为宋朝县司管辖村民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归纳上述可知,宋朝州县官府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村落民众的控制,在许多领域显露出将皇权“一统到底”的历史趋势。自唐而宋观之,具体事例增多了,地方官府操控村落的痕迹也更加清晰具体,皇权对于村民的控制似也强化了。乡役属于皇权刚柔兼容的控制村民的一种管理模式,学者或认定为“半行政化”的一种体制,呈现出“以民治民”的色彩,本文将于下节考述。
三、“官治”网络下的“民治”模式
有宋一朝,州县官府遍设各地,但有限的官员难以完成对辖区内众多民户的直接管理,尤其是对居住在穷山僻壤深河巨沟的那部分村民。宋朝推行的乡役制度和重新兴起的宗族制度,是朝廷“民治”——“以民治民”社会控制理念的表现。这一举措既节省了朝廷行政运作的经济成本,又切实起到了管理民众的良好绩效。这一治理模式,对比于文献湮没较多的李唐及其之前,宋朝的历史镜像就相当明晰。本节首先考察乡役这一属于皇权“神经末梢”的社会控制模式。
两宋中央政府在县级行政之下,设置了乡里、耆管、都保等乡村体制,在形式上借助于行政管理层级的象征性符号,以强化对村落民户的治理。实际上,则以王朝运行的实际需要,按照“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依靠一部分乡村富豪精英民户协助或替代地方官府管理乡村,以此达致既实际操控村民,又节省行政治理成本的目的。在其推广过程中,帝国的政权力量也起了重大作用,属于帝国皇权延伸到州县以下的“神经末梢”。在官贵吏贱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据文献记载,乡役人乃由县司胥吏和乡司等直接差派。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角色,是“民”,是“庶人在官者”,是帝国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他们要“以职役于官”,其身份却并非“官”。其他诸如职役人是“农民在官”者,“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保正、长以编民执役”等说法,均表明乡役人只是协助官府处理乡村事务而已,其实际身份并不是官,不属于正式的帝国官僚系统。乡役人的地位低下,没有州县那样固定的办公衙门和办事人员,多半情况下也没有俸禄,更没有象征国家权力的官府印信。所以,严格说来,并不能构成一级完整的国家政权机构。但乡役及其后来的变型——保甲法,依然起到了很强的控制绩效——北宋熙丰年间,保甲法混通于乡役法的过程中,乡村民户的控制单位更进一步被压缩。熙宁八年(1075)前后,朝廷规定,保甲编制按照525-250户设定小保、大保和都保。这较之熙宁三年(1073)朝廷推出的《畿县保甲条例》,以10-50-500户设定小保、大保和都保,基层控制范围又缩小了一半。这样,隋唐以来的百户一里、五里一乡的乡村编组形式被打破了,其基层单位被大大压缩了。显而易见,皇权的触角不断向下渗透,下移到更基层的乡村角落,皇权加强乡村控制的意图和努力暴露无遗。结合上节,综括而言,宋朝的村民治理,官治色彩较之此前更加浓厚。
作为乡役人,他们一方面是官方设置的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带有“半行政”和“准行政”的色彩,另一方面,无俸禄来源的他们更为自己的利益切切实实地考虑,穿梭、周旋于官府、村民之间,俟有机会,便侵欺弱势之村民,中饱私囊。再者,他们生活在乡间,在地缘和血缘两个方面和广大村民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四方八邻、亲族友好,有着更多的“熟人”。这正如费孝通所说“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役人的社会地位、威望、荣耀更多的是来源于这些人的认同,而并非中央官府所赋予的“权力”。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和自己利益最优化的考虑,当官方侵夺村民们不可容忍的利益时,乡役人自发地甚至不得不更多为村民们考虑。换言之,多半会因应“公事”为其“熟人社会圈”考虑,从而站在民众的立场上,与官方或明或暗地唱对台戏;在执行官府政策时,采用一些欺上瞒下的手段,融通于其间,故而我们认定乡役为皇权之下刚柔交织的一种管理模式。有关于此,洪迈《夷坚志》有一则记载:
乾道辛卯(1171)岁,江浙大旱,豫章尤甚。龚实之作牧,命诸县籍富民藏谷者责任粜数,令自津般随远近赴于某所,每乡择一解事者为隅官,主其给纳。靖安县羡门乡范生者在此选,其邻张氏当粜二千斛,以情语范曰:“以官价较市值,不及三之二。计吾所失,盖不胜多矣。吾与君相从久,宜蒙庇护,盍为我具虚数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报。”范喜其言甘,且冀后谢,诺其请,为之委曲,张遂不复捐斗升。
范生显然并未按照官府的规定如实上报藏谷者。他隐瞒的原因在于,他与张氏“相从久”,且张氏允诺“自有以相报”。乡村社会中实际存在有各种“潜规则”,在更多领域中,规范着村民们具体的日常生活,皇权的监控很难洞幽其微。
作为皇权延伸到县乡政治空间的“神经末梢”,存世文献记载了乡役人以刚性行政运作治理村民的历史场景。譬如村落间出现杀人案件,乡役耆长、保正副等须上报县司处理。《夷坚志》中相关史事很多,因乡役名称改易频仍和各地土俗不同,官方表述和民间称呼,多有错乱,里正、里胥、保正、保长、都保、里伍等,均是指乡役人。譬如秦州农家子马简,有一妇人窃取其田间遗粟之穗,被发现后,在打斗中折足而死,马简被“里胥执赴府”。武陵民郑二其子被人在婚宴上杀死,“大呼投里正,言张二杀我儿。里正捕系张,仍飞报县,主簿李大东摄令事,檄巡检验实”。县司和乡役一同参与案件的处理。崇仁县农家子妇走失,县司也要里正等“揭赏搜捕”。钱塘当地有人死亡,县官“即命里正取其骸,付漏泽园”。关于追逮凶杀偷盗,譬如浦城永丰境上村中旅店出现死尸,店主“走报里伍,捕凶人赴县”。尤溪民濮六,无赖狂荡,数盗父母器皿衣物典质,被父母赶出家门,途遇一女赠布帛,出售时被人指认乃其女陪葬品,于是,“呼集都保,诣彼(按指坟墓)实验”;武陵县因村民诉堰水不平,县尉被“请往定验”,道中小憩于一祠宇,见神像悚然,是往昔所见者,“乃以其事审于里胥”,等等,均可显现出乡役人在村落中的实际运作。
在征派赋役方面,乡役人的具体运作更多出现在村落间诸多“历史现场”。譬如,尝有徽州婺源县怀金乡里胥督租于村民程彬家,因其“以语侵彬”,险些被拥有毒人之术的程彬毒死。也有不少穷困村民因拖欠赋税,被逼窘迫无奈甚至于无以为生的境地。譬如筠州新昌县民邹氏“尝负租系狱,逾旬得释”。均可显现出保正等乡役人在催税派役等村落管理中的实际运作。
北宋中期以降逐渐重新兴起的宗族组织,在地方社会中具有较多的社会控制职能。明清时期本属民间的乡族政治化,或说“国家内在于社会”这一模式,或近似社会学家所说的“长老统治”。其实,这也是一种来自皇权的柔性的、“以民治民”的、间接的社会控制模式。自赵宋统治稳定之后,科举与选官制度的变革,导致社会流动加剧,为保持家族的持久富贵,士大夫治家之法的严整与否,日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文的家范、家训、家规频频出现,成为建立并维护基层社会和家族秩序的准则。据王善军的研究,宗族管理之政治职能有:维持族内社会秩序,平息族内民众的反政府行为;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维护财产继承关系;督促赋税征纳;与州县政权相结合,部分承担了乡村治理职能。其经济职能包括:生产技术的传授与勤奋风气的倡导;组织赈济灾荒;义庄、社仓等部分公益事业的建设。其教育职能包括,宗族观念的教育,族塾义学的兴建,对士人求学和科举的资助。这些士人家族在教育子弟、置产和治生、敬宗收族和坟祭、族人的互助与族产的运营等活动中,在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乡村管理诸领域,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也就往往会被村民们视之为精英。惟宋朝同居共财大家庭相对于普遍存在的小家庭结构而言,只不过是汪洋大海中的零星点缀,似不宜过分夸大,更不能与代表官方力量的乡役人等相提并论:有时乡役人等面对豪横类强宗大族,催征时束手无策;有时豪强大户也勾结乡役人等,藉以逃避税役负担。不同情况下,两者的关系会有很大差别。所以,全面考察其社会控制和乡村治理绩效,仍很重要。
宋朝尊老族长等,在宗族内乃至县乡之中,也往往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近年学界已有很好的成果可资说明。《夷坚志》中也有一些记载,如前揭宣州何村有一个酿酒的民户,是本村“富族”,当巡检下乡追办凶案时,富族“见夜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械[梃]迎击之”。最堪代表的一例是既为显官、又为族长的满氏族长:
(淮南望族满少卿)叔性严毅,历显官,且为族长。生素敬畏,不敢违抗,但唯唯而已,心殊窘惧。
一个家族普通的族众,敬畏族长,竟至于“心殊窘惧”,族长的影响力、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类似记载。有关村落民户分家析产、收养立继之事,官府更多依靠家族族长、房长及其他尊长等,这在宋朝法律中也有所显现。譬如《清明集》中,“僧归俗承分,案即今监族长并监乡司根刷何氏见在物业”;“凡立继之事,出于尊长本心,房长公议”;“在法: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其中有一位名叫王圣沐的族长“握立继之权,专事教唆卖弄,前后词诉,此人必入名其中”。但是,一旦涉及立继之事,则“出于祖父母、父母之治命,而昭穆相当,法意无碍,虽官司亦不容加毫末其间”。这似乎表明,在皇权礼法规范下,只要于“法意无碍”,则“官司亦不容加毫末其间”,在家族既有族规等约束之外,百姓们依然拥有一定程度的“自在生活”。
小农之间的合作组织还有很多。就宋朝而言,义役、义田、义学、义庄、义仓等,也大致属于民间的“自治”(民治)组织。这类最初的民间组织,在官方介入后,就逐渐被“官方化”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民间自我管理的成分依然突出,尤其是组织者往往依据乡间的自我约定实际运行,就更凸显出某种“自治”色彩。宋朝乡间百姓还共同遵循“乡原体例”,大致也是介于官民之间的一种约束力,似更多体现为“民治”色彩而在两宋乡村的诸多领域存在着。
四、纲常理念教化——化有形为无形的柔性意识观念控制
自秦汉以还传承多年的儒家纲常理念,也是赵宋朝廷用以控制村民的一大举措。实际上,在社会控制研究领域,当下史学界多所忽略的、以纲常礼教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传统儒家学说的一大社会控制功能。费孝通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儒家传统的效力影响甚深。依据《仪礼》、《礼记》的有关内容,风俗及基于风俗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惯例产生于日常生活,是人们日常言行的准则。如果人们的言行,包括交往之中的进退揖让,符合礼的准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而违反或不合乎礼的言行,就会受到舆论的嘲讽,甚至强力制裁。《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人性有男女之情,妬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哀有哭踊之节,乐有歌舞之容,……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而争斗之狱蕃;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众。”礼法相融,是传统中华帝制时代社会控制的重大特点之一。以“礼”为准则建立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深深地烙印在民心深处,形成为独具特色的民族品格和中华文明。特别是宋朝之后,儒家知识的普及,佛教教义的儒化及其宣扬普及,导致“宗法伦理庶民化”的趋势骤增,纲常理念在精神层面影响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甚至有社会学家认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社会秩序不需要外力的维持,单凭个人的本能和良知即可”。这里,个人的本能和良知,无疑也就更多地渗入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
除了刚性地执行皇朝的政策法令外,一些州县官也声称自己身为地方官,还推行柔性的纲常教化观念,作为辅助,管摄民心。宋朝地方官教化意识增强,再加上日益增多的地方士人群体的积极参与,尊老尚齿、建构和谐乡里秩序和礼义伦理观念,从而导民循礼,劝民行善,化民从俗,致民孝悌,蔚成风尚;当然,地方官的教化实践还包括禁毁淫祠、封赐庙额、劝谕旌奖孝悌等。这些切近百姓日常生活的教化理念,广泛地深入基层民众意识之中并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家范家训、民间丧葬祭祀和婚姻等礼仪,地方官对于义门、孝行、妇德和隐逸的旌表,以及谕俗文等等的榜谕,均深化了官方教化理念,强化了朝廷对普通民众的精神束缚。譬如有地方臣僚言其任地方官“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厅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孝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委曲开警,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或宣称“宣明教化,以厚人伦而美习俗也。故自交事以来,凡布之于榜帖,形之于书判,施之于政事,莫不拳拳然以入事其父兄,出事其长上者,为吾民训。今既数月矣,近者见而知之,远者闻而知之,其比闾族党之间,自宜详体此意,长者勉其少者,智者诲其愚者,贤者诱其不肖者,相率而为礼义之归,而旧俗为之一变矣”,进而认为欲易风移俗推行乡饮酒礼是一个很切当可行之法,“观其致尊逊以教不争,致洁敬以教不慢,父坐子立以教孝,老坐少立以教悌,序宾以贤以贵德,序坐以齿以贵长,序僎以爵以贵贵,饮食比祭以示不忘本,工歌比献以示不忘功,燕及沃洗以示不忘贱,凡登降辞受献酬之义,笾豆鼎俎之器,升降合乐之节,无非教也。当时是也,父与子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顺,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地方官推行了乡饮酒礼,且对当时的基层社会化礼为俗有所推进。
易风移俗以利教化,是统治者的一大柔性治理策略。早在雍熙二年(985),宋太宗曾针对邕、容、桂、广等地不合于礼的特殊风俗,命地方官柔性开导:
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疾病不求医药,及增置妻孥等事,并委本属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致烦扰。
两宋期间还有许多类似柔性治理的举措。对于民间的一些非法组织或伤风败俗之举,州县官府也要严加戒饬,如官府宣告:“访闻本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谴徒党,贩卖生口,诱略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煨,备极惨酷,湘阴尤甚。今仰诸县巡尉,常切跟辑,知县尤当加意。应有淫祠去处,并行拆毁,奉事邪鬼之家,并行籍记,四路采生之人,并行收捉,邻甲照已排立保伍,互相举觉……镂榜晓示。”再如村夫羊六、杨应龙“因醉争道”,羊六诬陷杨白昼抢劫一案中,州县官府也揭穿了羊六的无赖行径。官府判案之后,也往往将判决书(断由)“帖本县备榜本保本里,使邻里通知”,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由上述可知,宋朝村落基层也大致遵循了社会学家所指出的: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熏陶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知,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从民众意识深处的劝导,达致社会教化的目标,从而达致期待中的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
五、结语
当“中国传统乡村”渐行渐远地沉睡于历史记忆和历史文献之中,努力挖掘与再现那些过往的图像,尽力保存、呈显依稀沉寂的历史旧影,意义深远。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视角的逐步下移,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备受关注,而生活在村落中的广土众民究竟是怎样一种生存状态?村民们究竟是否被皇权的“枝干”(州县)及其“神经末梢”(乡耆、都保等乡役“半行政化”体制)“官治”体系完全牢牢掌控了呢?如果是,那具体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如果不是,村民们是否存在“自在生活”的历史景象?其日常生活世界尤其精神世界又是怎样的?村落秩序是如何构建的?实际上,这一研究视角是由村落民户自下而上反观王朝管理和控制的互动过程。就两宋而言,已有成果静态描述居多,动态考察和互动研究较为鲜见,还不曾全面呈现多元、立体而丰富多彩的历史影像。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宋王朝皇权一元化时代州县行政“官治”及乡役等体制下“民治”的考察,指出宋朝乡村社会并非皇权的“真空”地带,王朝权威以一种刚性形式向乡村渗透的趋势相当明显。同时,村民们在传统“礼治”、“习俗惯例”等儒家伦理纲常理念的约束下生活——同样来自王朝的柔性的教化理念深入民心,起到了很强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治理绩效。在传统帝制时代,皇朝对于村民的治理,要么是刚性的、显在的、直接的社会控制,如官僚行政层层推展的法制;要么是柔性的、潜存的、间接地意识领域的教化理念管摄民心。刚与柔、显与隐、直接与间接的交糅、融合,其统摄力更具隐蔽性,治理绩效也更加显著。在赵宋皇朝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治理模式下,官本位是无所不在的,换言之,“官治”的影响力几乎是无所不在的;“民治”是“官治”的延伸和变异,是“官治”的附庸。
较之前朝,两宋时期“民治”模式的凸显,以及上述几种治理模式的糅合,充分显示出天水一朝村民治理模式的多元化,为避免官民之间、贫富之间的矛盾和阶级分化,其治理举措日益隐蔽,更趋深入。但本文特别阐发的是,在日常生活的很多领域中,尤其在一些村民“私”的领域中,天水一朝的皇权似持漠视、无视的姿态,或无法完全介入其中,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地生活,颇类似于《乡土中国》所描述的中国传统乡村:中国“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可以说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之外,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中国传统时代的乡村治理是“无为政治”,是“长老统治”。但是,历史文献显露出宋朝村民的这种“自在生活”,并非“皇权不下县”模式下的“无为而治”,也并非西方语境下的“乡村自治”。宋朝村落间官治的控制体系及其各种变异的官治网络是无处不在的,所有村民都被笼罩在这一网络之下。在中国“秦制”以后“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皇权一元化体制中,凡土地、赋税、产权、工商业等基本经济形态,都是皇权统摄权力的延伸。王毓铨认为:“秦制”经典性的描述是“九州之田,皆系于官”;百姓的“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中国“秦制”后的权力形态远非简单的统治理念,更是一整套高度缜密的制度结构,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支撑权力机器运行的那套犬牙交错的制度保障系统,中国一切重要经济现象的第一属性都由此决定。他还有如下描述:
农民的身分不可以说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是属于皇帝的。……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而不著籍又是违背帝王大法的。……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能连这两个概念也没有。
就赵宋一朝而言,由于州县官员设置太少,所辖地方村落民户太多,所以显示出官治力量的不足,宋朝政府采取了“以民治民”的“民治”策略,作为“官治”治理模式的延伸和补充,希望使之起到类如“官治”的同样绩效——乡役体系和家族、宗族组织等填补了这一缺漏。传统中华帝制政府人身控制的目的,无非是从根本上解决税役征发和稳固其统治秩序,从隋唐大索貌阅到宋朝的租佃制下的官治、民治交织的控制模式之转变,可见官府控制民户模式的变化,在“以民治民”和教化理念大力推行的貌似松弛的治理模式外表下,更多显现出皇权控制的隐蔽、深入和无所不在。譬如宋朝财赋的征收,虽一再显现出征收和财政运转的困窘,但支撑皇朝三百余年持续发展的动力,无疑依然来自于赵宋王朝日益强化的赋役征发体制;而从农民暴动未能推翻政权的角度看,赵宋皇朝民众控制举措也达致相当可观的绩效。进而言之,自唐至宋,无论社会如何演进,皇权控制村民的“官治”模式多元化了,也更加隐蔽,渗透力更强了。
在以往学者的一般印象里,村民们只要不曾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能够及时足额地完成官府交给的赋役征发,似乎就可以在“私”的社会空间下享受更多的“自在生活”。换言之,即便皇权控制的网络几乎无处不在,但在官治和民治控制网络之下,在村民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王权根本就没有力量管理,也懒于管理的空间——允许民户“自在生活”。这样的一种生活方式,自己治理、管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与西方话语中的所谓“自治”并非同一意涵。但是,一旦在上述各方面村民行事稍有不顺合于皇权或官府,就会动辄得咎。就这一意涵而论,村民们的“自在生活”是有局限的,是皇权网络之下的一种社会生活。另外,正如前文所已揭示,纲常伦理礼教等教化理念的统摄力,经由长期之传布,尤其是宋朝读书识字群体之激增,已渗入民心,其管摄民心的绩效自不可小觑。概言之,宋朝村民们是在遵循皇权“礼法而治”和儒家纲常理念教化等控制网络之下所谓“无为而治”的“自在生活”。显而易见,这种所谓的“自在”的生活是有局限的,并未完全脱逸出“官治”之庞大坚实的网络。皇权对于村民们的控制绝非“挂名的,是无为的”,远非“无为而治”;“国家不在场”的历史场景是该王朝—村民视域对于“国家”不会带来丝毫有害行为才呈现而出的历史假象。由此引申而来,近年来再度热论的“皇权不下县”的观点,似也有着修正的空间。
【附记】文章修改过程中,包伟民、程民生、张邦炜、戴建国诸师长启迪尤多,谨此致谢。
责编 | 王大建 范学辉
审核 | 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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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宋朝村落秩序中的 “官民共治” 与村民 “自在生活” | 刁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