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殡仪馆殡葬服务联系电话 4008341834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鹤城区人民法院联合鹤城区妇联,以专题形式发布8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遗嘱继承、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家庭暴力等各个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目录
案例一:李某与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婚约破裂,彩礼该如何返还?
案例二:张某玉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纠纷一案——老人有存款能要赡养费吗?
案例三:曹某静诉王某慧、郑某涛不当得利纠纷案——厘清财产归属,维护婚姻权益
案例四:汪某与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婚恋关系结后被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制止?
案例五:龙某婷与湖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
案例六:李某魁与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例七:余某1与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抚养权归属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
案例八:杨某3与杨某4遗嘱继承纠纷及抚恤金分配纠纷一案——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冲突,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一
李某与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婚约破裂,彩礼该如何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李某和曾某经人介绍认识,会面当天当场李某为曾某及家人分别给付了数额不等的见面红包,最高880元,最低480元。双方约定彩礼88000元方可结婚,之后李某与其亲属一起到曾某家并当场给付彩礼88000元,双方商定按照习俗先于李某家举行了婚礼,但婚礼三天后曾某就离开了。李某多次要求曾某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曾某不同意并一直躲避见面,后李某要求曾某返还彩礼,曾某不同意返还。李某遂起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曾某及时返还彩礼。
曾某辩称,李某让自己承担所有婚约失败的损失不合理更不合法,且自己同样因该次婚约的失败产生了相应的金钱损失,作为女方精神和名誉均受到损害,不应当承担李某主张的金钱损失。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深入与之分析,双方虽按习俗已摆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实际生活时间不长只有三天,现在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那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支付的彩礼,应该适当返还。经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后,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曾某一次性返还李某彩礼4233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本案调解处理,妥善化解了高额彩礼给男方家庭造成的损失,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传递出人民法院对“高额彩礼即婚姻护身符”这一陋习的鲜明态度,引导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营造新时代文明家庭新风尚。
案例二
张某玉与李某1、李某2、李某3
李某4、李某5赡养纠纷一案
——老人有存款能要赡养费吗?
【基本案情】
张某玉共生有五个女儿,分别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其中李某2、李某4、李某5分别居住在外地。张某玉提交证据证明其自2024年5月入院诊断患有支气管哮喘、2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纵隔淋巴结肿大、主动脉硬化。由于现行动不便,居住在其自己家中。因五个女儿未向张某玉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玉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轮流照顾,以及按票据平摊后续医疗费用。
李某1辩称,自己有尽到赡养义务,但因母亲与李某3对其产生过侮辱行为,严重伤害到自己,请求判令张某玉今后的赡养与其无关,但保留追索父母百年后的遗产分配权以及三层楼房的个人分配权。
李某2辩称,认可李某1对张某玉的帮扶及付出,请求今后张某玉的赡养由自己和李某3、李某4、李某5共同承担,关于每月500元赡养费认为没有必要缴交,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同意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李某3辩称,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赡养。自父亲去世后,五姊妹间谈论过张某玉的赡养问题,最开始说让张某玉轮流到每个女儿家住几个月,但因张某玉身体状况及部分姊妹家在外地未实行,自2024年后,除自己照顾过母亲外,其他人没有照顾过母亲。
李某4辩称,同意姊妹各自承担赡养费用,关于每月500元赡养费认为没有必要缴交,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同意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李某5辩称,请求今后张某玉的赡养由自己及李某2、李某3、李某4共同承担,认为每月100元赡养费足矣,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某玉与丈夫将五个女儿抚养成人,现老伴已经去世,而张某玉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住院治疗,生活支出较高,白事一条龙有哪些服务多少钱 4008341834五个女儿理应尽到赡养义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参考本地生活水平,张某玉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较差,另五个女儿部分居住在外地,分别将张某玉接至家中共同生活存在困难,酌定由五个女儿每月分别向张某玉支付生活费400元及后续医疗费用凭票据各承担20%。关于李某2、李某4、李某5抗辩应在张某玉现有存款用完之后再支付赡养费,因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有存款并无直接关联,故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进行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赡养义务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姐妹之间应珍惜血脉亲情,顾念父母养育之恩,在赡养老人问题上互相协商、互相理解,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倾注在看望与照顾老人方面,共同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晚年生活而努力。
案例三
曹某静诉王某慧、郑某涛
不当得利纠纷案
——厘清财产归属,维护婚姻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静与第三人郑某涛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于2020年6月通过聊天软件在网上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下半年,被告王某慧发现第三人郑某涛已婚的事实,但后续被告王某慧与郑某涛一直保持情侣关系,且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在交往期间,被告王某慧是已婚状态,之后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在2022年年底分手。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王某慧多次从第三人郑某涛处接受及索要款项50 000余元。2024年6月,原告曹某静发现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关系,遂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慧返还从第三人郑某涛处获取的原告夫妻共同财产40 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慧认为第三人郑某涛隐瞒已婚事实,存在重大过错,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夫妻共同财产中,第三人郑某涛有权支配一半的财产,在交往期间第三人郑某涛并没有主张要其返还。本案经鹤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王某慧返还原告曹某静款项3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典型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管理、处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予他人财产,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财产,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上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谨慎且协商一致,避免因一方擅自处分而引发纠纷。对于第三人而言,在恋爱和社交中,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保持理性和谨慎,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介入他人婚姻关系,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例四
汪某与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婚恋关系结束后被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制止?
【基本案情】
徐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女均由汪某抚养。离婚后,徐某经常找汪某进行威胁、骚扰,多次对汪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使汪某全身被打伤多处并到医院治疗。汪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理,还对徐某作出过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为了自身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汪某向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徐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徐某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及其子女;禁止徐某从事可能影响汪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汪某的申请后,经慎重审查,并根据汪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徐某有对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影响到跟随汪某正常生活的婚生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支持汪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徐某与汪某婚姻关系终止后,女方还经常遭到男方殴打、威胁、骚扰等并严重影响到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其向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得到法院支持,既维护了汪某的合法权益,更为其子女身心健康提供了保护。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龙某婷与怀化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龙某婷到怀化某广告公司工作,同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3月29日龙某婷在怀化某广告公司系统中提交了一份备用金申请,事由为需办结婚酒、有孕在身并且经济压力大,要求公司支付未按时发放的工资。2023年4月11日怀化某广告公司以龙某婷之前已借支工资,现在没有钱为由拒绝该申请。同日,该公司提出与龙某婷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并将新版劳动合同发送给龙某婷。龙某婷认为新版劳动合同对工资发放时间和组成有更改,损害其利益要求按照原合同续签。之后,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几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4月13日,怀化某广告公司通过两位员工当面送达《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征询函》给龙某婷,并要求其在3日内答复。龙某婷未在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其本人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后怀化某广告公司要求龙某婷在7日内提供其怀孕的证明材料,但龙某婷未在期限内提交。2023年4月25日,怀化某广告公司向龙某婷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4月28日,龙某婷收到后未再回该公司工作。
2023年7月,龙某婷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龙某婷向怀化某广告公司出示了2023年3月14日的B超检查单,证实其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仲裁庭向怀化某广告公司示明,是否坚持终止合同。怀化某广告公司回复:坚持终止合同。2023年8月17日,龙某婷撤回该仲裁申请后就赔偿金一事再次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并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2024年4月2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龙某婷全部仲裁请求。龙某婷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000元。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龙某婷入职怀化某广告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龙某婷提供的超声检查图文报告能够证明其已经怀孕,该事实发生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龙某婷未及时提供孕检报告,怀化某广告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与龙某婷解除合同主观上并无过错。但龙某婷在怀化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就该事宜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合同履行期,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提供已怀孕的相关依据,且在仲裁机关向怀化某广告公司示明时,怀化某广告公司回复“坚持终止合同”。纵观整个过程,怀化某广告公司在能够恢复与龙某婷的劳动关系,更改之前不知情所做决定的前提下,坚持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予以赔偿,对龙某婷要求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赔偿金42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怀化某广告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怀化某广告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前支付龙某婷38000元。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尤其是孕产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均有明确规定,以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本案中,企业在女职工明确告知其已怀孕请求合同期限顺延,且仲裁庭明示时仍坚持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该行为与我国相关法律相悖,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最终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既告诫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李某魁与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基本案情】
李某魁(曾用名谭某轩)系李某与谭某的婚生子,因李某与谭某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18日离婚,双方协议李某魁由李某抚养,谭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将谭某轩改名为李某魁,谭某便自2018年9月起不再支付李某魁的教育费等。李某魁为维护合法权益便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鹤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谭某限期支付拖欠李某魁教育费、医疗费等合计18521.98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某魁生活费800元至李某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因谭某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且以各种理由拖欠支付,李某魁无奈于2023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送达执行通知,并依法发起财产查询。经查询,发现谭某名下有两套房产。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小、案件性质特殊等原因,便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谭某到法院执行局。经了解,被执行人谭某不愿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李某擅自将孩子的姓名由李某魁变更为谭某轩。
执行法官告知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名,并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环境等角度给被执行人谭某做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谭某同意自愿履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32348.52元,后期也会按期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某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还表示今后会履行好作为父亲的责任,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抚养孩子既是父母义务,也是责任,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后未与谭某协商并隐瞒其离婚事实,将其婚生子谭某轩的姓名改为李某魁,从最有利于未成人的角度出发,在双方不能协商的情况下,谭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原名,但绝不能作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通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谭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履行父亲的责任,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余某1与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抚养权归属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余某1与滕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余某2,后余某1起诉离婚,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余某2跟随滕某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余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余某2一直跟随滕某生活,后余某1以滕某无固定收入、无时间照顾余某2等无相应的抚养条件为由,向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余某2的抚养关系到自己名下,滕某答辩称不同意变更且不认可余某1诉状陈述的事实。在审理双方变更抚养纠纷案件期间,余某2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庭后询问其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滕某生活。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余某1虽主张滕某现无抚养条件,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但经庭审调查,滕某有经济收入,也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余某1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现在的生活环境对余某2成长不利。另余某2现已年满八周岁,应当听取和遵循其真实意愿,经法院庭后询问,余某2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滕某生活。故余某1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宣判后,余某1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考虑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当父母双方对其随父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时,应征求其本人意见,由其自己做出选择。尊重其本人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八
杨某3与杨某4遗嘱继承纠纷
及抚恤金分配纠纷一案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冲突
遗产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杨某1与前妻离婚,二人育有一子杨某2。2007年3月,杨某1与杨某3再婚,杨某3带着和前夫的女儿杨某4与杨某1共同生活。2023年5月,杨某1被确诊为肝癌,同年7月,杨某1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社保、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助,以及与杨某3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杨某3继承。同年10月,杨某1因病去世。杨某3与杨某4因其遗产分配问题引发争议,久久僵持不下,杨某3遂将杨某4诉至法院。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被继承人杨某1的婚生子杨某2未参与诉讼,依法追加杨某2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杨某2称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也无人见证,继母杨某3照顾父亲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改由参照法定遗产继承的方法由三继承人平均分配。经查,杨某1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元、丧葬费为7000元。杨某1父母在杨某1去世前均已亡故。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杨某1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字迹工整平稳,遗嘱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杨某1在订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成立条件,且杨某2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或系被继承人杨某1受胁迫所立。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杨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杨某1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部分,属杨某1与杨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3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其余部分按遗嘱由杨某3个人继承。而一次性抚恤金系杨某1死亡后产生,属于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补贴,应属于死者的继承人共有,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故一次性抚恤金不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应由死者第一顺序承继人平均分配,即由杨某2、杨某3、杨某4平均分配。丧葬费则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因杨某1的殡葬事宜由杨某3操持并承担开支,故其丧葬费应由杨某3享有。法院依法判决杨某1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由杨某3享有和继承;杨某1的丧葬费由杨某3享有;杨某1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杨某2、杨某3、杨某4各自分配享有。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纠葛,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既要保护遗嘱人的信赖利益,也需兼顾公平原则。只要遗嘱人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而遗嘱只能处分个人的财产,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则仍应适用法定继承。实践中,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提前做好遗产规划,明确财产分配意愿,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
原标题:《【依法维权 与爱同行】鹤城法院联合鹤城区妇联发布婚姻家庭类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