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主张均分丧葬费、抚恤金?殡仪一条龙 殡葬殡葬服务殡葬 400834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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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2 19:02

得知父亲已于一年前病逝,殡仪一条龙 殡葬殡葬服务殡葬 4008341834

两兄弟共同起诉继母,

要求等额分得

父亲死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呢?

2004年,原告李大、李二的父亲李嗲嗲光荣退休,从外地迁居湖南,后与被告吴娭毑登记结婚。

2007年,李大、李二前往深圳发展,与父亲少有联系。

2022年9月,李嗲嗲病逝。吴娭毑之子小王联系李大、李二告知情况,但他俩未参加父亲葬礼,也未支付丧葬费用。小王为李嗲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2.5万元。同年10月,经吴娭毑申请,社保中心向其发放李嗲嗲丧葬费、抚恤金共计7万元。

2023年10月,李大、李二偶然得知父亲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情况,认为自己应各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娭毑分别返还两人1.5万元,殡葬服务热线电话 4008341834合计3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分割前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在扣除死者的丧葬实际花销后,如果尚有结余,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本案中,小王支付李嗲嗲的丧葬费2.5万元基本符合当地殡葬费用标准,予以确认。在扣除2.5万元后,李嗲嗲的丧葬费、抚恤金结余4.5万元,李大、李二、吴娭毑作为李嗲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参与分割。

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对尽主要扶养义务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李嗲嗲去世前近二十年与吴娭毑共同生活,吴娭毑在李嗲嗲去世后负责其死葬事务,可以多分。李大、李二作为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应当履行对李嗲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李嗲嗲在湖南生活近二十年时间,李大、李二未与其共同生活,同时缺少看望和问候,也未在物质或精神上孝敬关爱老人,应当不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大、李二的诉讼请求。

除了丧葬费、抚恤金外,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同样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畴。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它们的分配需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优先保障功能性支出。丧葬费、抚恤金分配前应当先行扣除实际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前应当先行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样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相关人的权益,也符合“专款专用”的立法本意。

第二,剩余款项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对于扣除丧葬费后的结余部分,可比照遗产继承规则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间分配。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款项的分配不受遗嘱继承限制,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各项因素。

第三,贯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被告吴娭毑实际承担了李嗲嗲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反观两原告长期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依法应当不分。

第四,倡导孝亲敬老价值导向。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通过分配的差异化处理,既是对积极履行扶养义务者的肯定,亦是对怠于履行赡养责任者的警示,体现了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主张均分丧葬费、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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