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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6 10:48

那些年,殡仪一条龙 殡葬服务殡葬丧葬 4008341834河源革除的陋俗

2025-04-15 11:53

发布于:山西省

清代迄今不算太久,许多习俗都有传习下来。在传承过程中,人们会根据时代的需求和变化对风俗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创新,使其更加符合当代社会的审美和价值取向。而一些延续多年的陋俗,或与时俱进做了改变,或在时代文明浪潮中被远远抛弃。

陋俗往往形成于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历史社会地理的产物,承载着深刻的阶层烙印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教育资源匮乏,一些愚昧落后的陋俗可能更容易滋生和传播。时至今日,回望当时,一些陋俗骇人听闻,尚且令人心惊。但过去的陋俗未必永远过去,陋俗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其核心思想和价值观念往往保持不变。在特定条件下,也许还会卷土重来,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陋俗,对它仍持警惕态度。

清代的不少地区曾经存在过一些封建迷信习俗,其中客家地区比较常见的包括:算命、占卜、神灵附体、二次葬、健讼、以命碰瓷、巫医、童养媳等现象,对人们的生命与生活都有着严重影响。在提倡文明祭祀的今天,我们回望旧时围绕“二次葬”习俗曾发生过的历史旧闻,以史为鉴。

引发械斗的一大原因

1939年7月底,河源县船塘乡素有嫌隙之欧阳及谢姓两族,因占一地方安放祖骸事发生纠纷,连日双方不断发生械斗惨剧,死伤数十余人,地方当局无法制止。8月1日,地方特电四区行政专署,迅速派队弹压,以免事情扩大,影响抗战后方秩序。(《香港华字日报》)

1962年10月24日,连平大湖公社与河源县船塘公社黄沙大队发生重大械斗事件,原因是连平县大湖公社曾姓群众原葬在河源黄沙大队附近的祖坟,被当地群众移迁骸骨建房,大湖、大陂水、五角村和山岭等4个大队纠合群众300余人,携带枪支40余支及棍棒等凶器,赶到黄沙大队新隆小队,拆毁房屋,抢走耕牛2头、生猪3头和稻谷、花生一批,打伤2人。(2000年《河源县志》)

民国初年龙川、和平县也有一场延续多年的大规模械斗,后被化解。当时财大气粗的邓姓人准备在车田街建工厂,由于陈姓人二世祖的坟墓建在此,便劝说陈姓人将坟墓迁走,而陈姓人则认为该地方是他们族姓的风水宝地,祖坟决不能迁移。邓姓人再三劝说无果,一气之下,欲强行将祖坟迁移。陈姓人召集了车田、彭寨、林寨、古寨等地的陈姓人,携带鸟枪、棍棒、干粮,集结到车田街,与邓姓人爆发了大规模械斗。由此引发的冲突持续了数年,导致双方死伤多人,两姓人居住的交叉地带行人绝迹,田地荒芜,村民生活极度艰难。为此,广东龙川、和平及江西定南几处县衙曾联合劝说调解,但无济于事,最后也是束手无策。

陈襄廷上任和平县知事后,得知陈、邓两姓恩怨,有心为其化解。于是率领几个得力随从,不辞艰辛,深入辗转于各寨镇,游说于双方主事者及老成乡绅之间,将个中利害反复分析给两姓听,但双方为了颜面,都不肯先退让。

陈襄廷于是对陈姓人说,邓姓人已认失理了,愿意言和,并愿意道歉,同时赔偿损失4000银元;那边他又对邓姓人说,陈姓人已自认理亏,愿意言和,并愿意道歉,同时赔偿损失4000银元。

此前,两姓乡亲早已为陈襄廷的话感动,听说对方赔钱,殡仪馆殡葬服务联系电话 4008341834都顺水推舟握手言和。后来,人们才知道这如天文数字般的8000银元,是陈襄廷垫付的,都为他的良苦用心和慷慨解囊表示钦佩。惠州知府徐书祥赠陈襄廷一块“慷慨解纷”金匾。

与迁徙有关,客家地区清代流行“起骸”

客家地区一些乡间,现在仍有“二次葬”习俗。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刘芳介绍,从现有的考古材料来看,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已经开始有“二次葬”习俗。到了龙山时期,黄河流域的“二次葬”已不多见。战国时期的《列子》及《隋书》等史籍,有记载古代荆楚地区的一些二次捡骨葬习俗。从古至今,流行“二次葬”的区域十分辽阔,从中原到边疆,涵括了北方和南方许多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包括中亚、东亚中部(西伯利亚)及东南部沿海(中国南方、日本、朝鲜半岛、东南亚等)、太平洋诸岛屿、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南美洲(墨西哥、危地马拉)、非洲中部和东部等国家和地区。

关于“二次葬”的来源,《广东民俗大典》记载,这和客家人长期颠沛流离的迁居生活有关。客家人为生活所迫,不停迁居,最害怕的是不能对先人继续供奉礼拜,所以在迁居时,会把先人骨骸起出,随身带走,到新的安居处安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二次葬”的习俗。

对于客家人“二次葬”的做法,《客家古邑民俗》一书介绍,大多数客家人都很讲究祖先的坟地,厚葬表现为“背祖骨”和“二次葬”。在离乱迁徙中,客家人背上祖先遗骨,以免受异族蹂躏,一旦在安居处找到风水宝地,就将骸骨擦拭干净,置于“金埕”(一种陶缸),重新安葬。此习俗沿袭下来,即使不再迁徙,也会在下葬先人后的3年到10年间,重启坟墓,打开棺材,擦拭干净骸骨,贮于“金埕”内,“金埕”盖内写上死者世系、姓名,再择良辰吉日进行“二次葬”。有条件者,葬入新坟;无条件者,寄放在安全的山间岩洞,或在山坎上挖一小龛寄放。

客家人一直传承着这个千年的古老葬俗。据明嘉靖《惠州府志》卷五《地理风俗篇》记载:早在明代“二次葬”在惠州府属各县就很盛行,“长乐、和平溺于不忍弃亲于土之说,有停柩期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数年,惑于风水,启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

直到现代,老人去世土葬后,经七八年不等,开坟收拾尸骨,装进“金埕”寄放,待后择风水好地建坟进葬。新坟完工之日俗称“完坟”,也有人不用拾尸骨,就原地建坟,俗称“大葬”。完坟日,主家按建新宅一样为亡人做喜庆,宴请房亲伯叔、亲戚前来庆贺,主家合家及亲戚、死者生前友好齐集坟前,烧香点烛,以猪首三牲、佳果等供奉,仪生领众人谢山神、土主、祭祝文,燃放鞭炮,散后,至主家聚会宴饮。(2000年《河源县志》)

在和平县,丧家上山埋葬死者后,接着整理基地。十年后起棺(俗称捡金),将骨骸用瓦缸(俗称金埕)装好葬于风水宝地,并砌上永久性碑石以作纪念,庇荫后代。

这个习俗曾遭有识之士抨击。《惠州府志·杂识》说,“此(即“二次葬”)诚伤风薄俗,惨不可言,所望仁人孝子之挽其颓也。”《嘉应州志·礼俗》用了不少笔墨指出客家人的“二次葬”:“俗之愚陋,莫此为甚”“愚民易惑犯大不孝之罪”。

但到了清代,此风再度盛行。有人为了找个好风水地,有几十年都不让先人下葬的。有的葬了数年,打开来,洗骨,再贮以瓦罐。有的几百年前的远祖,还被后代洗骨。为了这“二次葬”,有的废时失业,有的拼了家产打官司,还有的甚至闹出人命,“俗之愚陋,莫此为甚。”(王之正编《嘉应州志》)

300年前,和平知县王植怒禁“起骸”

雍正四年(1726年)十一月,和平县知县王植下令禁止淫祀、师巫,焚毁县署大门内七姑神,严惩装神弄鬼以骗取民财、制造是非的张坑人徐居爵。

直隶深泽县(今属河北石家庄)人王植是“学而优则仕”的典范,深受儒家文化影响,认为“起骸”违背人伦道德,且可能触犯律法,但在当地被视为平常,争夺坟墓、冒占坟地等情况也十分常见,反映出当地丧葬习俗中的种种陋习,这些习俗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影响了淳朴民风。

在任那些年,王植总结说,和平冬季的诉讼,不是说占葬就是说盗卖;春季的诉讼,不是说占据耕地就是说拔苗。因为这些事情,动辄大打出手。他上任以来,争夺坟墓互相控告的事情接连不断,不是说抛撒尸骨就是说灭祖,这类事情几乎都是本省少见的现象。

王植颁布告示,特别申明禁止“起骸”、空占坟墓的行为。他苦口婆心地劝说:子女对于亲人,在世时奉养是孝顺,去世后归葬于土才是安妥。所以朱子的《家礼》中有很大篇幅论述丧葬礼仪。而和平之俗,子女在亲人去世后,先用薄棺浅埋,称为“棺葬”,几年后又挖出尸骨检验,如果是白骨就用刀削去腐朽部分,装入瓦罐,称为“收金”,这个瓦罐称为“金埕”。如果皮肤还未腐化,就用指甲抠、用刀刃刮,称为“起骸”,然后再迁葬到别处,之后还不时地洗验,认为骨色黄润为吉兆,否则就多次迁葬不止。他们不知道律法中有开掘坟墓的条款,除了有正当理由依照礼仪迁葬之外,凡是晚辈挖掘长辈坟墓、开棺见尸者斩首;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尸体的,不论是否残缺不全,都斩首。他甚至严厉地连珠炮般追问:“把骨头装入罐中,能说不是毁坏吗?能说不是开棺见尸吗?动辄以毁占他人坟墓的罪名控告他人而自己先犯下大辟之罪(斩首之罪),如何能自我辩解?而且扪心自问,祖父有何大罪,竟然忍心如此残害,惨状如同解剖检验尸体一样?”争夺坟墓的诉讼,也大多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起的。

明令禁止“起骸”之前,王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公告中也不是简单一禁了之,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民众进行思想劝诫,在文中既强调了律法的严肃性,如对开棺等行为的严厉禁止及相应处罚,又从人情伦理角度劝诫民众,如阐述子女对亲人应尽的孝道以及破坏坟墓对先人的不敬等,试图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引导民众改变不良习俗,遵守社会秩序。

据王植调查,和平县在尸骸尚未迁走之前,先在其他地方开坟堂挂纸,称为“浮窨”。迁走之后,仍将旧穴封好挂纸,称为“休冢”。而且和平县的土地都是官山,很少有明确的主人,于是就有窥探坟主远在外地而企图冒占土地,伪造碑石、捏造姓名的人;也有在他人坟墓旁边开坟挂纸而假称死者已死,逐渐图谋霸占的;还有明知此地有纠纷,却以挂纸立碑来试探,时间久了没有事就据为己有,甚至转卖给别人的。还有把别人的祖坟认为是自家祖墓的,或者称是无后族人、无后亲戚的墓地,一入手就暗中抛开旧骸而埋葬自己的亲人。于是因来龙(风水说法中的山脉走势)被占就以破脑伤风(风水受损)为由控告;坟旁占葬就以挖冢剖棺为由控告。那些证人、地邻大多是各自袒护自己的祖先,不足为凭,探究根源则都是风水之说误导了他们。

对深入骨髓的风水之说,王植也有话说:“风水先生的话原本就不值得深信,即使从风水的角度来说,已经安葬过的旧穴,灵气已经泄漏,怎么能庇佑后人呢?况且现在已经被毁坏被霸占,或者是绝嗣无后的坟墓,那么这块地不吉利是可以知道的,为什么还要触犯开掘坟墓的禁令,而将自己的亲人置于绝嗣败落的坟墓之中呢?”他进一步举例劝说民众:“和平县自从建立以来,数百年间,那些靠所谓‘收金’而得福的家族,科举及第的不过几家,有名望的人士在两次科举考试中受困,未必不是阴祸自残的验证。绅士作为民众的表率,尤其期望努力革除这种风气。”

与和平县相邻的永安(今紫金县)、河源、龙川等县都有此陋俗。清嘉庆年间成书的《永安县三志》载,当时就有丧亲之家,长时间停柩不葬,有的甚至三年后才下葬。下葬时“惑于风水”挑选地方,然后耗费巨资建豪华坟墓,“炫人观美”。葬后数年,子孙有生病或家里发生不好的事,就说葬地不利于家,在清明或八月初一挖开坟墓,剖其棺、烧其柩、析其骸,只要骨头不要肉,若有连接的朽肉,以竹刀剔出投到火中烧掉。然后将捡出的骨头放到瓦罐中,称之为“金埕”,另择风水之地葬之。若家又有故,再挖出来,另找地方埋葬。在找地方时可能又过了不少时日,荒郊野草蔓延,“金埕”可能就找不到了。有的虽然家里没发生什么不好的事,但惑于风水先生的话,数次迁葬,甚是劳民伤财。“起骸”的陋俗,虽然屡加禁止,但积习已久,很难改变。

为此,王植发布了规范丧葬相关事宜。一是坟地管理:为解决坟地争端,规定了新葬坟墓与已有坟墓的安全距离,要求双方协商并在练保见证下确定是否合规;对于坟地的标识、界限等也有明确规定,如立碑标明四至等,同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县存坟册内,从制度上防止坟地被冒占。二是禁止“起骸”陋俗:强调洗骸行为的不合理性,从律法和伦理道德角度进行批判,并警告民众不得再有无故迁徒坟墓的行为,否则将受到重罚。

和平知县王植虽然明令禁止“起骸”,但传统的、观念的力量仍是强大的,这种陋俗依旧延续了二三百年。直至1936年,河源县当局还曾颁发布告,指各区乡仍有终年累月停柩待葬者,不仅违功令,亦妨害卫生,因重申禁令,严禁停棺不葬陋俗,限期两月内择地迁葬。(1936年7月22日《香港工商日报》)

到了现代社会,随着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科学观念的普及(人们逐渐认识到所谓“起骸能带来福祉”等观念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荒诞之事)、社会文明的进步,“起骸”“争坟占葬”等极端陋俗已基本消失,但在部分较偏远地区,仍可能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观念残留,但已较旧时大有改观。

来源:河源日报

记者:凌丽

编辑:李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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