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接到殡葬服务咨询电话?原来是前女婿搞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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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0:02

清明时节,正是我国传统民间祭祀祖先的节日。受制于疫情影响,云扫墓成为当下民众的首选。

但当你打开相关网络平台,却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注册为殡葬服务商铺时,面对这样的困扰,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请跟小编一起从下面这个案例学习起来吧~

2018年10月开始,年近七旬的张大爷经常接到殡葬一条龙服务行业的咨询电话。不堪其扰之下,张大爷发现对方是通过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某海香烛店”商户信息联系到他,且该商户的注册地址就是张大爷家庭住址。惊惧之下,张大爷只能先向平台投诉,经过平台处理后发现,竟是李某利用张大爷的电话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一家虚假商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夫妻不和离婚

翁婿关系恶化

原来张大爷的女儿张某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经由松江法院调解离婚。

但在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期间,张大爷与李某的关系急剧恶化。于是,张大爷阻碍李某行使对双方女儿的探望权,甚至在李某的朋友圈中对李某恶言相向。

不堪受辱的李某顿时心生一计,为了泄愤,将前岳父张大爷的电话和家庭地址在某网络服务平台上注册了一家名为“某某香烛店”的商户,这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张大爷起诉维权

李某到庭应诉

得知真相的张大爷立即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张大爷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的信息安全,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故于2019年4月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他的医疗费、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7万元。

虽然李某到庭后讲述了自己注册香烛店的原因,但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告知法官他已经于2018年11月期间,将注册的香烛店“歇业”,故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没有造成后续影响。为此,李某同意向张大爷书面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张大爷主张的各项赔偿损失。

认定侵权成立

明确赔偿费用

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李某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张大爷的住址及家庭电话擅自注册“某某香烛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网络平台上已搜索不到“某某香烛店”,故张大爷无需再要求李某停止侵害。

至于张大爷要求李某书面赔礼道歉,李某也不持异议,故对张大爷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张大爷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中,公证费、律师费系张大爷为寻求司法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医疗费与本案存在关联且侵权行为并未给张大爷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张大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大爷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4000元。

法官语

虽然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法官在此提醒: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非经权利人本人同意或者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大爷的电话及住址均为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虽然张大爷在李某的微信朋友圈使用侮辱性文字发表评论的行为确属不当,但李某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泄愤,擅自将张大爷的住址及电话在网络平台上注册香烛店。

因此,既然李某实施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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