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遭遇车祸去世,侄子侄女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呢?今天上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结的这样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去年底,家住吴江盛泽的老王骑电动车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老王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老王是一名孤寡老人,父母均已去世,也从未结过婚,只有一位兄长,但已病逝,老王兄长育有一子一女。
老王的侄子侄女作为原告就本次事故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轿车一方当事人以及小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被告方认为两名原告不是老王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所以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中代位继承相关规定,两原告系死者老王兄长子女,老王兄长先于老王死亡,两原告在事故处理中为他们的叔叔老王垫付了抢救费用,办理了丧葬事宜,有权主张医疗费和丧葬费。虽然两原告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但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故两原告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也就是死亡赔偿金具有物质财产属性,本质上是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如被侵权人未发生案涉事故,理论上可通过自己的劳动积累财富,死亡时其名下的财产将作为遗产,由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但被侵权人因案涉事故遇难,导致上述可能产生的财产化为乌有,故为补偿该部分损失,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原则来处理,即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继承人中流转。我国《民法典》扩大了原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人的界定范围。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的不断扩大,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基本人文关怀,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并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本案中,法院支持两原告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社会面的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也不违背死亡赔偿金法理属性、遗产代位继承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